記者胡健森/台北報導

林口A7、八德等合宜宅弊案,台北地院上週審結,判決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4年6個月徒刑,併科罰金新台幣90萬元、褫奪公權2年;司法人權促進會表示,此案凸顯現行法規防止企業行賄之不足,加上現行企業受雇人涉及背信、採購舞弊等行為層出不窮,政府與立法機關實有必要針對企業行賄訂立專法,以正視聽。

日前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的林口A7、八德等合宜宅弊案,上週台北地院審結,判決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4年6個月徒刑,併科罰金新台幣90萬元、褫奪公權2年;另合議庭怒斥前營建署長葉世文「嚴重腐蝕國民對公務員不可收買性」,向遠雄建設收賄2000萬元,且有鉅額不明財產,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有期徒刑19年,併科罰金3317萬餘元。

司法人權促進會表示,過去為杜絕「收錢遭殃、送錢無罪」的歪風,法務部已於2011年6月透過修正貪汙治罪條例,增訂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意即規範給予公務人員YAHOO!購物利益或好處去做合法情事之行為。此案趙藤雄是以林口、八德兩案合併共4年半之刑期及併科罰金90萬,刑度可謂增訂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以來量刑最重的一次。暫且不論官員葉世文破壞官箴、背離廉節的不法舉措,企業創辦人趙藤雄代表著台灣營造界的龍頭,卻不思營利後如何回饋社會,反而為求一己之私、逞一時之快而行賄官員,重創大眾對政府實施合宜住宅的信任,「居住正義」的實踐在上下交相賊之下更蕩然無存。

司法人權促進會認為,企業之實力與一國國力高低密切相關,民主國家如何透過法治以打造公平、清廉的經營環境,是任何企業追求競爭與發展的根基磐石。本案中法院對趙藤雄從重量刑,雖能殺雞儆猴,但能否起長久震懾人心之效,令人懷疑;且另一方面此案凸顯現行法規防止企業行賄之不足,加上現行企業受雇人涉及背信、採購舞弊等行為層出不窮,政府與立法機關實有必要針對企業行賄訂立專法,以正視聽。

從葉世文的判決來看,目前我國就公務員之賄絡處以重罰,但就私營企業有收賄或違背職務之行為,大都以刑法之侵占、背信或詐欺罪為課責依據,也常為因果舉證的困難,究責曠日廢時。此外,對企業賄絡行為的預防與遏止,除散見於金融業相關法規(如證券、期貨交易法,銀行法等)外並未明確規範,容易使行為人產生僥倖心態,難有嚇阻之效,造成企業損失固不待言,長遠來說將瓦解企業之實力、國力以及政府施政成效,影響範圍甚鉅。是以,司法人權促進會強調,整體肅貪防貪的法制結構應於此刻從新檢討。

去年8月,行政院會議通過加入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」並擬具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,但目前法案仍卡在立法院,能否具體落實反貪法制政策有待檢驗。然反貪腐的腳步不能稍歇,司權會呼籲,政府應主動參考公約內容中企業行、收賄的處罰標準,並加強企業部門的會計和審計標準,並審酌對不遵守措施的行為訂定有效、適度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、行政或者刑事處罰,使台灣跟得上國際反貪腐之標準。

司法人權促進會表示,趙藤雄一案只是冰山一角,更多腐蝕民主法治的官商勾結毒瘤有待切除,但刑法處罰只是最後一步,如何事前對企業監理,管控,讓企業不能,不敢,不想發生賄賂情事,才是重點。司權會建議,為釐定出清楚的企業賄絡責任,「企業賄絡防治法」的提出有其必要,可經由法律明確的規範與適用,防止企業間以及政府與企業間的貪瀆行為,為建立廉能有效的投資經營環境邁出關鍵第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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